先秦两汉魏晋实用论和表现论笔记

2019-06-26 Wed Views2110字8 min read

刘若愚在其《中国文学理论》一书中通过宇宙、作家、作品、读者四要素的联系将中国传统文学批评分成六种类型,分别称为形上论、决定论、表现论、技巧论、审美论以及实用论。

倘以作品与宇宙、读者或作家的关系,来解释一件作品,那么实用理论体现作品与读者、宇宙的关系,表现理论则体现作品与作家的关系。

刘若愚认为最后一论实用论是“六论”中影响最大的理论,它注重创作过程的第四阶段,把文学看作是实现政治、社会、道德、教育等目的的手段,在中国由于儒家的推崇,其影响自然最大。

诗的实用概念的表现,可以在《诗经》中找到。《诗大序》中含有一些强烈的实用宣言。一方面,它从统治者的观点,规定出诗的政治功用:“故正得失,动天地,感鬼神,莫近于诗。先王以是经夫妇,成孝敬,厚人伦,美教化,移风俗。”另一面从臣民的观点描述诗的政治功用:“上以风化下,下以风刺上;主文而诵谏,言之者无罪,闻之者足以戒,故曰风。”

当然先秦时期最主要的是孔子在《论语》中所体现的儒家实用主义文学观。孔子和早期儒家皆认为诗应该关怀政治情形。

诗三百,一言以蔽之,曰:“思无邪。”

兴于诗,立于礼,成于乐。

诵诗三百,授之以政,不达,使于四方,不能专对,虽多,亦奚以为?

不学诗,无以言。

这些评语显示出对诗的道德内容和影响在实用方面的关切。孔子认为《诗经》是辩才的范本以及道德激励的泉源,是自我修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。在孔子那个时代时常引用《诗经》的句子,断章取义,以间接暗示一个人在外交或国事场合所抱持的意图。这里所含的极端实用的态度是毋待证明的。

孔子又说:“诗,可以兴,可以观,可以群,可以怨;迩之事父,远之事君;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。” 兴,强调诗的审美启发作用,引发联想,朱熹解为感发志意,孔安国解为引譬连类。观,强调诗的认识作用,郑玄注观风俗之盛,朱熹解为考见得失。群,强调诗起沟通团结作用。何晏《论语集解》:群居相切磋;朱熹《四书章句集注》:和而不流。怨,强调诗起干预现实、批评社会的作用,是孔子对古代献诗讽谏传统的理论概括和总结。何晏《论语集解》引孔安国注:怨刺上政;黄宗羲《汪扶晨诗序》:怨亦不必专指上政

儒学确立为中国正统的意识形态开始,文学的实用概念实际上一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。有些人强调文学的政治功用,或从统治者的观点,认为文学有助于统治,或从臣民的观点,认为文学是批评和抗议的手段;另一些人则强调文学对个人道德的影响。东汉王充曾有“文人文章……载人之行,传人之名也……然则文人之比,劝善惩恶也。” 郑玄强调诗歌的惩戒功能:“诗者,弦歌讽喻之声也。自书契之兴……于是箴谏者稀,情态不通,故作诗者以诵其美而饥其恶。”曹丕在《论文》的末段写道:“文章经国之大业,不朽之盛事。”陆机在《文赋》最后一段提出文学的政治和道德功用:“济文武于将坠,宣风声于不泯。”

实用理论批评家也谈论文学与“道”的关系和文学与个人性情的关系,前者他们认为文学是宣扬“道”的工具(形上论认为文学是“道”的显示),后者他们认为文学是陶冶或调节读者之性情的手段(表现论认为文学是作家个人性情的表现)。

而最早的表现论是原始主义,它认为文学之有诗歌乃是人类普遍情绪的自然流露,体现于《尚书》的“诗言志”说。“诗言志,歌永言,声依永,律和声。” 对“诗言志”的分式加以细述,最有名的见于《诗大序》——“诗者,志之所之也。在心为志,发言为诗。情动于中,而形于言;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;嗟叹之不足,故永歌之;永歌之不足,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也。” 很清楚地强调感情的自然表现。

我们发现,《诗大序》中同时表达出鲜明的表现论和实用论。然而结合后文,“治世之音安以乐,其政和;乱世之音怨以怒,其政乖;亡国之音哀以思,其民困。”《诗大序》这里说的似乎仅仅指政治情况所产生的感情而不是别的人类感情。

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文论里,表现的对象不一:或认为是普遍的人类情感,或认为是个人的性格,或者是个人的天赋或感受性,或者是道德性格。认为“志”是“心愿”或“情感意旨”的批评家,发展出表现理论;而认为它是“心意”或“道德目的”者,时常将表现概念和实用概念结合在一起。

从曹丕的《论文》开始,表现理论趋向个人主义,着重个人的性格甚于普遍的人类感情。曹丕的“气”的概念,是基于气质的个人的才赋。

陆机的《文赋》对表现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。“遵四时以叹逝;瞻万物而思纷。悲落叶于劲秋,喜柔条于芳春。” 文学是感情的自然表现,而如此表现出来的感情,是作家对“自然”的敏锐反应的结果。“课虚无以责有,叩寂寞而求音;函绵邈于尺素,吐旁沛乎寸心。” 写作行为不仅是表现的行为,而且是创造的行为。

曹丕和陆机的观念,由刘勰加以发展或修正。在《文心雕龙·体性》中他提出文学的表现概念:“夫情动而言形,理发而文见,盖沿隐以至显,因内而符外者也。”如同陆机,刘勰将情与理并列。在《情采》中,他再次表示情理并重:“情者文之经,辞者理之纬。经正而后纬成,理定而后辞畅。此立文之本源也。”

与刘勰同时代的钟嵘,在《诗品》序的开端,也肯定了诗的表现概念:“气之动物,物之感人;故摇荡性情,形诸舞咏。”在此,“气”指自然之生气,不是个人之生气,而诗人以情感反应外物,然后将此反应表现于诗,这种观念与陆机和刘勰一致。

不可否认,在书中刘给出了一个明确清晰的理论框架,但这六种类型的文学理论并不是孤立的,当我们细读作品的时候,会发现大部分文学作品都会至少涵盖一两种类型,多则五六种。

中国先秦两汉时期的文学批评大都还只是一些片断的论述,没有专门的文学理论批评著作;大都体现在对总体文化的论述之中,而不是纯粹的、单一的;蕴涵于哲学、政治思想体系之中,而不是以论述文艺的形式表现出来;文学思想和艺术思想、文学理论批评和艺术理论批评总是浑然不分。因此刘氏说:“我对六种理论加以区别,并不意味着有六种不同的批评学派存在。事实上,中国批评家通常是折中派或综合主义者;一个批评家同时兼采表现论和实用论,是常有的。”古人在进行创作时,并没有明确的按照哪个类型来创作,也不会旗帜鲜明的站到哪个派别,感性的中国人只是感悟斯情,有感而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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